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确定了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关系。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及其被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得以向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授予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否则,委托代理关系会因失去基础而难以存在,同时,在民事流转领域内适用的委托合同,是以完成代理关系,实现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结果为目的的。脱离了这一目的,委托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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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合同、委托合同关系的区分是:无名合同是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委托合同关系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具有特定名称,属于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划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商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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