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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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违约的实际损失应该是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对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有: 1、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是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租赁物的名称、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3、租赁合同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是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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