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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立案后对于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为十四日。在特殊情况下,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立案后的侦查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可以超出两个月。案件复杂,逾期未能审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延长侦查期满仍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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