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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的,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同时准备诉讼需要的证据,这里所讲的证据主要是指,结婚证、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财产方面的证据,包括房产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是发动离婚诉讼的一方,而被告是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进行抗辩或者提出新的主张,因此,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原被告的应答方式存在一定差距,具体如下: 1、原告在起诉材料及庭审中要明确表达离婚的意愿,并且就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提供证据,比如举证证明双方已经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或者被告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等等。如果被告同意离婚或者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婚的,原告需要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主张并提交证据,从而让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2、被告可以在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或者在庭审时发表答辩意见,向法庭明确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离婚,如果不同意离婚的,应当提出自己的抗辩理由,有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给法庭。如果被告同意离婚或者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婚的,那么被告应该就原告提出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主张发表自己的答辩意见或者提出自己的主张,比如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或者不同意房产平均分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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