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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抵押物质押无效?

2023-06-17 15: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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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17 回复

专业分析:

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等财产,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和质押。 一、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哪些房地产不设定抵押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三、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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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确定的依据是: 1、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3、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无论当事人办理还是不办理抵押物登记,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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