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六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为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属探视工作,对来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视的家属具体规定如下: 一、来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视的戒毒人员家属由戒毒所工作人员统一安排,到指定的接待室探视戒毒人员,探视戒毒人员仅限于戒毒人员直系亲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探访。(并出示有关证件) 二、探视时间为每周二、周四下午十三点三十分至十五点三十分,其他时间一律不予探视。 三、探视人员除给戒毒人员存日常零用钱外,其他物品一律禁止带入。 四、探访人员必须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有关规定,做好戒毒人员的思想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探访,后果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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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强制隔离戒毒是行政强制措施。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度: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内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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