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撤销之前的注册商标均应受到保护 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其间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因此,商标专用权确立后,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予以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撤销之前,也应如此。 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对在撤销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具有溯及力。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宽展期内,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被驳回的,他人在此期间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二)准确认定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是商标侵权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同时具备“商标或标识构成近似”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条件,侵权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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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处理方式: 一、准备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原受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申请书件; 二、向商标局提出撤回申请; 三、商标局审查申请材料; 四、符合条件的,核准撤回; 五、发给准予撤回通知书。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包括下列内容: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并由经办人签字。 2、原受理通知书。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三、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四、查收准予撤回通知书。 五、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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