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为天津集体户口的,婴儿随天津非集体户口的一方落户;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可随父或母在津登记落户。《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生登记申请,应予受理:(一)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二)新生婴儿未随父或母在外省市登记户口,未取得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资格。第七条应按照以下情况登记婴儿户口类别:(一)随母落户,户口性质与母亲一致;随父落户,户口性质与父亲一致;(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三)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可随父或母在津登记落户;(四)父母双方均为驻津部队现役军人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五)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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