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在处理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村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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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故意伤害案件应注意问题如下:一般打架斗殴不损害人身健康,不是故意伤害案件;故意伤害死亡是故意过失造成的;因打架斗殴或民事纠纷致人死亡的,除行为人明显故意杀人外,一般按故意伤害处罚;处罚轻伤、重伤边缘的案件要慎重。
审理故意伤害罪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对伤情程度介于轻、重伤边缘的案件,在处罚时要慎重; 2、凡因打架斗殴或者群众之间因民事纠纷引起械斗而致人死亡的,除行为人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外,一般可按故意伤害致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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