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是有限公司的股东,您还可以向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您的股份。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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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真实实缴的,不存在所谓二次实缴的说法。看股转协议安排。但协议安排并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在未实缴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仍可能被债权人追索。除此之外,无更多的风险。如原来没有实缴的,应按照约定或是章程规定时间缴纳,否则未及时出资,如造成公司损失,债权人的损失,应予赔偿。一般不用,现在注册公司都是认缴制的。
对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起人无疑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因此,为了强化发起人的责任意识,预防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法》特别对发起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该条规定是对发起人转让其所持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该条规定,原则上合同应为无效。因此,对于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前述规定与第三人订立股份转让合同的,该合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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