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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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具体包括: 1、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 2、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用于个人且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5、一方不合理的个人开支而产生的债务; 6、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财产的约定效力有: 1、双方基于自愿而订立的财产协议,自双方均签字或盖章时生效,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生效协议对且仅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即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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