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存在的,可以作为证据之一。 短信在民事诉讼中属于“数据证据”,是法定证据范围之一。 《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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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须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其关键点在于必须确定该电子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并核实数据收发主体的真实身份以满足案件关联性要求。
微信和短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材料的,但是需要满足下面的几种情况: 1.微信和短信作为证据必须保证微信和短信的内容要是客观、真实和可靠的。 2.微信和短信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材料还需要和案件事实有关联。 3.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还必须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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