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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残鉴定费用应该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但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的,不足部分,如果对方机动车驾驶人系全责,剩余应付费用均由对方承担;如果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剩余应付费用应由各方按比例责任划分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可知,如果车祸伤残鉴定费与医药费合并未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则应该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责任的具体划分进行具体处理。如果对方机动车驾驶人系全责,则剩余应付费用均由对方承担;如果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则剩余应付费用应由各方按比例责任划分承担。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伤残鉴定,受害人最好是和责任方共同申请合法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而且鉴定结论是属于证据之一,如果受害人单方申请,而责任方不认可鉴定结论,是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的,如果重新鉴定与鉴定不符或不存在伤残情况,法院是可能不支持赔偿鉴定费用的;一般同一事故就同一伤残事项,受害人超出一次后反复申请伤残鉴定的费用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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