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 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指发包人或总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下同)。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3)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转包人也应按照原合同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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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的概念、特征: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征集一定数额的资金和实物的行政行为;特点是:法定刑,强制性,免费。
发起人协议的法律属性为合伙协议。发起人协议具有共同性,即各方主体以设立公司为共同目的。对发起人而言,发起人协议优先于公司章程;对外而言,公司章程具有优先于发起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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