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办理时需要的证件如下: 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外国人: ⑴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⑷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 外国侨民: ⑴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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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涉外结婚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一方为本国籍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或台湾居民; 3、双方自愿结婚; 4、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5、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6、当事人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如果是办理涉外离婚手续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三、如果是办理涉外离婚手续的华侨、外国人,应携带: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说明:1、以上当事人还应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办完离婚登记后,以上当事人需要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以上便是对于办理涉外离婚手续所携带的资料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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