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同时也是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由开发商转移至购房人的标志。所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对交房条件、交房期限等作出详细的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对于交房条件有几种备选项: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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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复核以下条件的,才可以向购房人交付: 1、(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
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相关机构验收项目合格是交付的最基本条件。 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做了具体规定,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五个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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