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还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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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打架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要取决于学校是否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如果学校尽到了尽管教育责任的,则学校需要对打架的学生承担责任;反之学校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成年的学生在校打架的,学校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学生在学校门口被打学校责任划分有以下情况: 1、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2、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受伤的学生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3、所有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因校外人员的原因而受伤,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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