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过程中一方不同意离婚并且拒绝出庭法院 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法院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不出庭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行为。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因此,除以上情况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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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到庭的话,那么一般是按照缺席判决来进行处理的。具体而言,这属于缺席判决的法定情形,法律上的规定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人民法院能缺席判决。如果被告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是否判决准予离婚,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庭审时间,规定是如采取简易程序,是3个月以内审结。采取普通审理程序,是6个月以内审结。 离婚被告不到庭时,法院可以缺席判。但是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条件是 1.法院已经依法送达了传票传唤被告到庭; 2.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正当理由,包括身体发生疾病不能前往法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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