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结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结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第十七条(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针对涉外结婚登记的规定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涉外结婚登记手续规定有:准备好登记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和经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涉外结婚登记的证件具体包括本人的户口簿、外国人的护照、身份证等。除前述证件外,申请结婚登记还需提供无配偶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等材料。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