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需要的证据: 一、原告在起诉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时,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明、证据: (一)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的材料(身份证,工作证或户籍簿),如自诉人系二人以上的,应分别写明。 (二)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地址、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址,现在居住地址),如被告系二人以上的,分别写明。 (三)所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说明来源,有证人的写明证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及与原、被告的关系。 (四)所诉案件自行协商的协议,或曾经单位、居委会、公安、检察部门处理的情况等材料。 (五)委托代理人诉讼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六)原告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起诉时,应提供系原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证明(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对指定监护的决定书、判决书或与被代理人共同生活、有亲属关系的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七)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提交被代理人患有精神病的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司法鉴定、精神病的诊断证明或病历卡)。 (八)涉外案件应提供当事人属外国籍的证明,所提交的外文诉状应提供中文译本。 (九)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的,应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回乡证、护照;函寄法院起诉的,起诉状、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证明文书必须是原件。 (十)居住国外的华侨本人起诉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直接交寄人民法院的起诉状,须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十一)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需按民事案件起诉的规定提供证据。 二、下列案件除提供上述有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证据: 伤害案件,应提交病历卡、X光摄片等有关书证及验伤、伤情鉴定情况,有物证的应一并提交。 侮辱、诽谤案件,应提交有关侮辱、诽谤的信件、报刊等书证或证人,造成后果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重婚案件还应提供被告人非法婚姻事实证明或材料等有关证据,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应提供部队团体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现役军人身份证明,破坏军婚事实的证据。 以上两类案件如有信件、地区和单位意见的,一并提交。 虐待案件,应提供被经常打骂、捆绑、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冻饿等有关证据,造成后果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遗弃案件,应提交自诉人与被告人有法律抚养关系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提交自诉人属年老、年幼、患病或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材料,造成后果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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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起诉书;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答辩状;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起诉书;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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