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亲或随母亲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亲抚养,或母亲抚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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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4岁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有利于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权的归属产生纠纷时,法院要先调解,尽可能以协议的方法解决。要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未成年子女可让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也可双方轮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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