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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目前我国实行离婚冷静期制度,冷静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的方式,第二种是诉讼离婚的方式。 如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按照该规定,如果双方通过协议离婚,需要先进行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申请后30天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该离婚登记申请,且在前述30天冷静期后的30天内,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亲自领取离婚证。 这条规定中的两个30天对希望离婚的当事人来说都是需要注意的节点。 如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后进行离婚登记,想要离婚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一方作为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管辖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除有法定判离理由的,法院一般会判决不准予离婚。 关于法定判离的事由,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而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判离的,起诉一方只能在该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即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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