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如果不是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看做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否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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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这些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双方共同签字确认过的债务; 2、欠债是不知道,但事后予以追认的; 3、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
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共同生活的债务;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承担的债务;治疗疾病的债务;抚养子女的债务;赡养老人的债务;支付夫妻的教育费用;社会交往费用;夫妻协议约定的债务;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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