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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范围: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权法,主要的法律规定有知识产法律:如著作法、专利法、商标法;知识产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知识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知识产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知识产司法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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