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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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立案:允许他人吸食,注射两次以上毒品;一次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以牟利为目的允许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一次容留他人吸毒也是要立案的。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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