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换句话说,遗嘱的执行是为了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必要的行为。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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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通常由遗嘱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有遗嘱的,应当按遗嘱继承。因此,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遗嘱真实有效,就不必考虑法定继承中的第一、二、三顺位继承人,而应按照遗嘱中被继承人对于继承财产的分配进行继承。
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根据遗嘱分配遗产;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遗产全部由遗嘱继承人继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遗嘱合法有效,符合生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并且遗嘱人在遗嘱中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部分被认定无效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遗嘱全部被认定无效后,全部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所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分配。遗嘱继承人想要全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需要满足以上条件,并且没有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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