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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购价格的确定:对同一种类的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收购要约期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预售的股份。 预售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售要的股份。 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售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售的全部股份。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布本次收购的结果。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载明以下事项:公司名称及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时间;公司机构及其生产方式、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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