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是原告的诉状,原告在状纸中多处歪曲事实,如: 1、2008年正月从娘家回原告家后,不是几天就走,是3个月后才走。 2、2008年正月,被告回娘家是带着两个儿子,原告隐去不说。 3、原告说是共七人追至被告娘家,但被告娘家人只见到4人。 4、原告所谓的寻找被告,为何一直没到被告娘家寻找,甚至一个电话都没有。 5、事实原因是原告根本不尊重被告,根本不关心其妻儿,只把被告只做生儿育女的工具,从其诉状用词可见,被告回娘家需经其同意,否则就是出逃,请问被告是在押犯人吗?需要出逃!被告跟原告生活十年,付出了青春,饱受创伤,其余一无所得。 现因被告及娘家是农民生活贫穷,现其生活已经很困难了,实无法再为诉讼支付费用,且开庭法院是饶洋法庭,路途逃远,单纯诉讼期间的车费生活费,对其现在的生活便是一个大负担。考虑生活问题,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各养一个儿子。其共同生活圈子又是在原告家里,想请其家人亲朋为被告做证,难度极大。加上其婚姻不是合法婚姻,应诉胜诉依然一无所得,为了不给现在的生活产生负担,被告考虑不应诉。 在此,请教律师,不应诉可以吗,不应诉与败诉是否一样。各有什么法律后果(请具体说明)。应诉胜诉有什么好处。 一个急需要帮助的弱者 200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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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回娘家的流程: 1、需要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一般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接收证明、接收的户主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证; 2、到迁出的派出所开具迁移证,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准迁证; 3、最后需要拿着迁移证到迁入地的派出所进行落户。
女方当事人想转移户籍,需要先到落户地区户籍派出所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等证件材料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在取得落户地区户籍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迁入的准迁证。然后当事人凭准迁证和上述证件材料,回到当事人目前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如果户籍派出所同意当事人迁出户籍,会注销当事人的户籍,当事人拿到户籍资料,再回到落户地区派出所办理上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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