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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审理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的时间长短,要依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程序而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也就是说一般为6个月,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上级法院批准还可延长,且没有期限。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一审后,如果不服判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1、公告期间,即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2、鉴定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3、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应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定,即若是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于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及政策性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若当事人的诉请标的是解除合同、返还房款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按照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纠纷处理的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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