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 (一)未缴纳选缴保费或选缴未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75%,报销最高限额40万元。每年12月公布下一年起付线,起付标准按公布时上一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四舍五入精确到千位,2018年为19000元。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 (二)选缴保费1份满三年的(制度实施时首次选择缴纳的,按满三年的待遇享受,下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理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75%,报销最高限额60万元;连续缴纳2份满三年的,报销80%,报销最高限额80万元,起付标准降低50%;连续缴纳3份满三年的,报销85%,起付标准降低75%,不再设立报销最高限额。合理医疗费用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住院期间的目录外药品费用,合理治疗必须的医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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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指的是企业在医疗保险之外给员工另外购置的一种保险。而补充医疗保险是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越来越多企业给员工购置多样化的补充医疗保险,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指参保职工因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在自然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36000元)以上,0-15万元的大、重、特病保险。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 是指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5万元以上至12万元以内的部分由补充保险基金报销90%。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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