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还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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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下: 1、直接享有的某种利益(如人身权)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财产权); 2、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下: 1、直接享有的某种利益(如人身权)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财产权); 2、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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