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个人购买并且登记于购买方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财产,离婚时协商或者通过法院判决分割。 2,婚后购买的,不论登记于一方或双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协商或者通过法院判决分割。 3,婚前个人支付产值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可以判决归购买方,对另一方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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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加上了女方的名字,房产由个人所有变为两人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男方在自己的房产加上女方的名字,房产实质上已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的规定来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院在审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 第二、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原则; 第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第四、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因此,应当充分考虑有无必要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加上配偶的名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双方可以协议分配,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婚前购房加女方的名字,该房产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协议分配,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该房产归一方所有后,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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