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中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003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中第三条的规定: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新政策未出台,所以现在城市拆迁的补偿金额按这两个国务院和建设部颁布的法规条例执行。
针对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如何确定?如何确定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有哪些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补偿费由四部分组成: 1、房屋本身的市场价格; 2、附属设施补偿值; 3、超额土地补偿值; 4、附属物及装修补偿。这些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