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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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的实习工资属于与任职、受雇无关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少于4000元)-8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1-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个税应该根据员工个人每月所得数额分别按照适用的税率进行计算,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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