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保全的车辆,法院是权把车交给对方(即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保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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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车辆在被法院进行保全之后还是可以使用的,但是不能对其进行买卖,或者将汽车进行抵押。并且如果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法院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车辆被法院查封了可以行驶使用,只是不能进行买卖、抵押。如果车主擅自进行买卖、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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