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对当事人的债务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中,有第三方案外人自愿为债务人提供履行债务担保的,由双方当事人与担保人自行约定,法院不得干预当事人之间合法的民事活动。但无论双方当事人与保证人如何约定担保责任,担保人都不能进入诉讼,成为当事人。不过,法院可以审查担保人的资格与能力,并告知担保人担保的法律后果。待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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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予以受理后,按照每一个案件或者争议财产的价额的比例向人民法院预交的费用。 案件审理终结后,原告败诉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不退还;被告败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费用由人民法院退还给原告。 其他诉讼费用包括:证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鉴定费、勘验费、法律文书和诉讼资料的副本制作费等。 证人所需要费用和鉴定费、勘验费可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给付,案件审理终结后,由人民法院判定由败诉方负担。 法制文书和诉讼资料的制作费,由申请人支付。
房产可以申请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依法对房屋采取诉讼保全等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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