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方组织清产核资 此情形适用于转让方拥有控股地位的情形: (1)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审计)。 2.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清产核资 此情形适用于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情形,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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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范围应当包括:企业总部及所属全部的子企业。
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法院指定管理人。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入重整期间后,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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