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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9 回复
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拆迁后所取得的安置房,如果属于未支付购房差价而取得的情况,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属于支付了购房差价所取得的安置房,因为该项支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房屋仍然需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对于支出的购房款部分在分割时应对另一方作出合理的补偿。 至于因拆迁所取得的拆迁各项奖励、过渡费等等,属于拆迁单位给予该拆迁户的补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户口中的一员,有权利要求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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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婚前的房产,如果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或者是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婚前就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证,那么属于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
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且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即使是婚后出售,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进行分割,除非夫妻之间对该房产另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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