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纠纷到发生争议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房地产案件的标的多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官司一般都由发生争议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违反这一规定在其他人民法院打房地产官司,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注意这一点。 2、房产纠纷由民庭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37号文件关于“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应由民庭受理,以房地产标的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同样应由民庭受理”的规定,房地产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民庭受理。因房地产官司案情相对比较复杂,诉讼标的额比较大,法院民庭在审理房地产官司中通常组成合议庭审理,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 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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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房屋买卖纠纷需携起诉状、身份证件、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通知双方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法院送达开庭公告、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到庭辩论质证。
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立案法院负责检察审查和立案工作,立案法院受理后,发出缴款通知书。支付完毕后,持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到法院财务部变更诉讼费用收据,再将收据提交立案窗口。至此立案工作完成。案件立案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将案件交由具体负责法官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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