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国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所以此次确权是确到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是否收回其承包土地和确权登记,由村民会议议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承包方家庭中有老人去世的,只要承包方家庭内仍然有其他成员,就不能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也就是承包地仍然由其家庭内的其他成员耕种。因此,以户为单位,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内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如果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如老人与子女分户,并单独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方,如果承包方家庭所有成员因故去世,也就是权利的主体灭失,依附在其身上的权利也就消亡了。所以,其子女不能继承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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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确立。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确权之后会颁发农村宅基地证,这个证书可以证明你有权利对你家宅基地上房屋享有使用的权利,但是不能用来买卖。
一、确权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确权方法 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三、证据依据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城镇地籍调查资料;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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