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二、欠债还钱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还钱的时候,债权人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债权的。 三、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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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需要的证据是:债权人需依法提供身份证明或者企业的营业执照等能证明主体资格的证据;以及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和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其他的能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是公民的,要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联系电话;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证据。例如:合同、协议、借条、欠条、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3、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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