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及流溪河流域内各区、县级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需要调整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年度预测来水量和用水需求,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溪河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本辖区的用水需求,制定本辖区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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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是水电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必须贯彻全面协调、统筹兼顾、保护生态、发挥综合效益的原则,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水电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给出明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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