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九十以上;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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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应当按照具体过错责任的分配,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中之重,其标准是根据上一年度的人居可支配收入以及人均消费支出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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