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只有已得到中国法院裁定承认的仲裁裁决才可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承认与执行既可同时申请也可分开申请,但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针对涉外仲裁裁决应如何处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不服涉外仲裁裁决的处理方式为:申请撤销或者申请不予执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隐瞒了证据;有贿赂的行为。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