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应向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单位初审后分别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工作单位、村(居)委会在出具证明后,出具证明的记录应存入本人档案。2、女方单位计划生育干部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依法收养子女手续等)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收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并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送交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4、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讨论通过后,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章,并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5、申请人在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退回现发放单位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发给申请人,并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6、审批部门应对申请人离婚和结婚证明的编号进行登记或复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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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二胎准生证有以下流程:去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填好后送往双方单位核实并盖章;拿上盖好章的表,结婚证以及户口簿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查;核实好后,再报送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如果夫妻都是农民,经县级部门同意,由乡镇发放。
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1、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2、填好表格,夫妻双方到各自单位核实盖章,如无工作单位,则至所在地户籍管理机构盖章;3、携带盖好章的表、身份证、结婚证等资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审查;4、符合条件上报上一级部门审批,20天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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