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建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二)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损坏,进行灾后恢复重建的,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不适宜居住等原因需要易地搬迁新建的; (三)属危旧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四)原有宅基地因项目建设、实施城市发展规划等被征收、征用需要确定为易地安置的; (五)城乡规划确定原址不宜翻新的。 第九条村民个人建房和统一建房应当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村民委员会接到村民建房申请后,可按照村庄建设规划或宅基地使用方案(无村庄建设规划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该户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为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个人建房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张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尚未制定建设规划和宅基地使用方案的村庄,接到建房申请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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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土地管理法, 1、没有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需要分户,并且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在的房子影响了乡镇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户口迁入村集体,并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搬迁的。
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且缺少找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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