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成事实婚姻需要双方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没有办理结婚证,才构成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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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成立需要同居的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满足下列条件: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事实婚姻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在我们国家自1994年2月1号之后,我们国家的婚姻法修改之后,我国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因此所谓的事实婚姻要想构成事实婚姻的这个要件就包括: 第一、男女双方持续同居的时间起始于1994年2月1号之前; 第二、男女双方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第三、是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号以前都已经达到了法定结婚的这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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