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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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是: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为: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毒、注射毒品的;因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而受到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注射毒品的;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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