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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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的财产不一定是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该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收益等属于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专用物品等为个人财产。
分居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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