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直到能够决定是否能判刑为止,但是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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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羁押期限最长为七个月。逮捕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可以延长一个月。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以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还可再延长二个月。所以总共是7个月。
逮捕羁押的最长期限分为: 1、一般情形下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后可延长一个月; 2、案件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后可延长二个月; 3、案件特别重大复杂的,报批准后可延期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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